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6月1日起,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2015年8月首批换证企业,请于6月30日起(其它企业在资质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延续。超过资质证书有效期的,企业的延续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申请企业对以下2项内容作出承诺:
(一)企业净资产满足所具有的资质标准中最高净资产要求;
(二)企业注册建造师满足最低要求。
四、资质核准机关依据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相关主管部门大数据信息等,办理资质延续审批手续,发布资质延续公告,并在本机关网站公示企业延续申请的承诺事项。
五、建筑业企业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发现申请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资质核准机关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六、“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将自动识别申请延续企业的建造师数量,不满足最低要求的企业,系统将不支持企业延续申请,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届时自动失效。
建造师数量最低要求:企业所有资质中,有总承包资质的,相应的最低等级总承包资质标准中,建造师数量最多的总承包资质标准数量;无总承包资质的,相应的最低等级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中,建造师数量最多的专业承包资质标准数量。建造师不分专业。
七、有关要求
(一)各地住建局要做好涉及资质延续审批各部门组织协调,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组织落实好有关企业的培训、教育等工作。
(二)各建筑业企业要认真做好准备,补齐短板,慎重作出承诺,及时提交延续申请。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情况请及时反馈至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 省住建厅还建楼 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邮政编码430071,联系人:胡青平,电话:027-68873421。
附件:
1.企业申报指南
2.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
企 业 申 报 指 南
1.申报网站
2.申报时间
(1)2015年8月首批换证企业,于6月30日起登录申请。
(2)资质有效期到期三个月内,进行资质延续申报,不在这个时间段,无法进入申报页面。
3.在线申报的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邮政编码、工商注册地、营业执照住所、发证日期、注册资金、公司性质,企业资质信息,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2)企业净资产
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或者延续申请前1个月的当期财务报表,显示的企业净资产。
(3)企业注册建造师。
(4)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4、在线打印申请表
在线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承诺上述承诺事项真实、完整,并将签字盖章的申请表邮寄至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省住建厅还建楼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邮政编码430071。
5、审批的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
附件2
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企申报企业: (公章)
填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
现有
资质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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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证书信息
资质内容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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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信息
资质内容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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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内容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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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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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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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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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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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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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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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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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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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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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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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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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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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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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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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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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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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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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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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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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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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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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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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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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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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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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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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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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具有的资质标准中最高净资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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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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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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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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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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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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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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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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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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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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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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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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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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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简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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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变化:
企业资质分立、吸收合并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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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 ,就申请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企业净资产满足所具有的资质标准中最高净资产要求;
(三)企业注册建造师满足“最低要求”;
(四)本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